信息主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1527]
信息正文: 泰兴市建设局 泰兴市监察局 泰建〔2008〕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各方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确保进场交易 我市区域范围内凡采用国有资金投入或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工程中采用暂定价、甲供材形式明确的设备、大宗建材超过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但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不公开招投标,则必须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建设单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全面执行“双保证金”制度 我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有帐户制度,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管理。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只能从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采用银行汇票或转帐方式提交和退还,不得使用现金。 我市范围内利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且由国内企业进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向国内企业采购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水利、装饰装潢等项目,均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廉政保证金的约定在招标文件和廉政合同中体现。 三、对投标单位严格实行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我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格审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承揽工程必须具备的资格(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投标人的企业概况; 3、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业绩材料,类似工程必须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载明规模标准; 4、在建工程一览表; 5、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情况,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见证的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情况; 6、满足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7、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及依法投标的承诺书(格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8、投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投标人的,如果因合格的投标人过多,则可以采取所有审查合格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一定比例控制参加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具体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开标时,投标单位拟参与该工程实施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持法人委托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活动,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并退还投标人。 四、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业的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现行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代理合同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是该代理机构取得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得替代。 2、凡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在签订代理合同后进入市场,必须签订《招标代理自律承诺书》,严禁挂靠、出让招标代理资格(质)、操纵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作为不良行为对其公示1-2年,公示期间停止其在我市范围内承接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做好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切实依照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参考价)、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活动,在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必须参加。 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6、本辖区内、外的所有代理单位如具备资质条件,且诚信经营、接受管理,均可进入泰兴市场接受建设单位选择。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代理单位的资信程度、招标方案、技术力量等因素,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五、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的公信度和自我约束力 1、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人员只能是招标人及相关监督人员,并在抽取清单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并在开标前一天将其材料送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不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条件的,则应当重新推荐或在专家评委库中抽取。 2、被抽取到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现场前必须签订《评标专家自律承诺书》。评标时,严格按照《评标专家自律承诺书》独立评审,恪守职业道德,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参加评标工作,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实行评标专家信用手册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将信用手册携带至评标现场,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现场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登记,作为对评标专家考评和续聘的依据。 4、评标专家接受评标邀请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评标现场,评标时应遵守评标纪律,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结论写出详细理由,并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资格审查或评标采用计分法时,评标专家应对所有的得分点、扣分点作详细表述。 5、评标专家考核采用考勤制和公告制相结合的办法。评标专家每次出勤及评标表现均登记载册,作为年终考评依据。每季度对评标专家出勤率及参加评标情况进行统计,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不遵守评标纪律和工作不负责任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专家名册。 六、进一步加强中标后续管理,严惩不良行为 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发包)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实质性内容。采用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施工合同与廉政合同应报市招标投标办备案。 切实加强合同履约行为监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中标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如发现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中标条件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将承接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部主要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到岗到位或者承揽应招标而未招标工程且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和记录,情节严重的将永久性清出泰兴市场。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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