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09]93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建管局、建设局《关于外地建筑企业进泰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管理规定
泰建管[2009] 4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且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泰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管理工作。泰兴市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对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备案
第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实行备案制。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建设任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每个单项工程投标前,均应到市建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经营活动。未经备案,不得进入我市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泰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留存):
(一)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企业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外省企业必须出具省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出省施工证明;
(七) 本省企业需提供《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八)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及该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证明;
(九)企业拟派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由本企业办理、缴费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首次进泰建筑业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到场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企业进泰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市建管处收到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经核对材料齐全,应立即办理并发放《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表》。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材料予以退还,并书面告知。
第八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泰项目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建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业务后,应申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及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凭《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表》在我市从事建设市场经营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施工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且为由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第十二条 进泰建筑业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进泰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承接工程业务后(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应持建设工程合同(中标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管处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进泰建筑业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遵守本市税务部门税务征收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进泰建筑业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办好农民工业余学校,加大对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 进泰建筑业企业应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计划生育、食堂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向本市公安、计生、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管处应及时向进泰建筑业企业传达、宣传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做好相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建管处每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企业在承揽工程或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单位进行处罚和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并报上一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将给予清出泰兴市建设市场的处罚:
1、项目负责人不在岗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两次未按整改指令书要求整改合格的;
3、两次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4、被泰州市及以上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次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两次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的;
6、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7、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及分部工程未经监督验收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8、施工期间因工程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9、主体结构砼强度不合格,经设计部门复核验算或加固处理的;
10、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11、出现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12、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13、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员工工资的;
14、被行政处罚未履行义务和责任的;
15、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被清出本市建设市场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三年内不予办理进泰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泰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泰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泰兴市建设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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